文档介绍:宪法知识专题讲座讲稿
弘扬宪法精神 树立宪法权威
宪法知识专题讲座讲稿
我的汇报主要从三个层面展开:第一层面,简要介绍一下宪法的特征以及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渊源,回答“是什么”的问题;第二层面,我们所要致力弘扬的宪法精神,有哪些具体体现,对我们有什么要求,回答“怎么看”的问题;第三层面,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好这些要求,回答“怎么办”的问题。
一、是什么?
现代世界的任何一个国家里,都存在许多的法。除宪法外,还有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等。宪法既然是法的一种,所以它具有法的基本特征。也就是说,宪法与其他一般的法相比,具有共同性:(1)它们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2)都经过特定程序而成为国家意志(法);(3)都具有强制力,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恩这个对法的最本质的定义,适用于任何国家的一般的法律,同时,也适用于宪法。宪法具有与其他一般法的共同性,另一方面,还具有与其他一般法不同的特殊性。宪法同其他一般法的差别在于宪法是根本法,不是一般的法。
第一,根本法的内容不同于其他一般的法。一般法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例如,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诉讼法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等等。而宪法作为根本法,其内容涉及社会生活、国家生活的全面,规定着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第二,根本法是其他一般法的立法依据。由于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所以其他一般法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立法基础。例如,我国的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又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所以说,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是子法。
第三,根本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一般的法。一般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位阶: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否则,应被修改或撤
,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渐恢复,加强政治建设的任务也提上日程。1953年,《人民日报》在元旦社论《迎接一九五三年的伟大任务》一文中向全国人民公布,“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通过国家建设计划”是当年的三项伟大任务之一。1月11日,毛泽东召集党外民主人士座谈会,1月12日,周恩来召集政协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对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起草宪法等事项的意见。当时,的确有些人对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时间有所顾虑,认为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这样做有何根据?会不会遇到什么困难?
毛泽东后来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释,他认为从全国范围的情势来看,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毛泽东说: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更加发扬人民民主,加强国家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