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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下对承运人责任的影响.doc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18/5/10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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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鹿特丹规则下对承运人责任的影响
摘要随着国际航运技术的发展,现已生效的国际航运公约远远落后于时代,无法完整地调整国际货物运输领域出现的法律关系,新的公约呼之欲出。《鹿特丹规则》的出现正是顺应了这种需要,毋庸置疑这是国际航运界的一项重大事件,一旦生效将带来整个国际货物运输领域的革命。本人通过同在国际海运领域已经生效的三大公约进行比较,分析《鹿特丹规则》中对于承运人责任的具体规定的变化,并对我国《海商法》的应对之策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责任《海商法》
作者简介:宋晋勇、王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69-02
一、《鹿特丹规则》产生的背景和原因
(一)《鹿特丹规则》产生的背景
随着世界经济、科技的发展和全球统一化进程的加快,各个国家之间国际贸易往来密切,带来国际航运业的不断发展,也对各个国家间的合作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了修订新的国际公约的需求。目前有三大规则适用于国际海上运输领域,分别是《维斯比规则》、《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多个公约的存在,再加上各个国家的具体规定也各不相同,使得国际上管制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并不统一,不利于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的发展,这也严重阻碍了各个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流通。统一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各国努力的目标,同时也是海上货物运输法发展的必然方向,而《鹿特丹规则》就是在这种国际贸易便利化和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二)《鹿特丹规则》产生的原因
其一,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海上运输技术不断创新提高海船航行速度,导致货船到达目的港的时间大大缩短,而提单等相关单证到达收货方手中,一如既往地需要诸多繁琐程序,导致常常货到,提单不到。然而无单放货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这样的左右为难导致承运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电子商务单证应运而生。这是一种商业上的有效凭证,而以往的三个公约对此没有任何相关规定,这样,就出现了制定新规则的必要性。
其二,运输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的国际公约规定的是船舷到船舷,港口到港口的货物运输方式相关的问题。而由于多式联运的发展,出现了门到门的运输方式,这是以前三个公约未曾设想和考虑到的,为了将整个海运过程都纳入统一的管理规范中,一部新公约的诞生是大势所趋。
二、承运人的责任
《鹿特丹规则》中对承运人责任有直接影响的制度变化体现在责任基础,责任区间、期间,以及赔偿限额三个方面。
(一)责任基础(也称归责原则)

以往生效的三个国际公约中都有承运人的免责条款,《鹿特丹规则》也不例外。但新规则在免责事项中的
“新”体现在,放弃了“航海过失”免责和因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过错引发火灾免责规定。
“航海过失”免责的制定最初是由美国以国内法,即著名的《哈特法》确立的。其具体内容为“承运人在尽到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和谨慎管理货物之责后,享有因驾驶和管理船舶过失、天灾、公敌行为、货物固有缺陷等造成货损而免责的权利”。当时海洋运输需求持续增长,而海运运输技术却不足以抵抗航海过程中的大量风险,为了刺激航运业的发展美国率先规定了“航海过失”免责,“航海过失”免责在航运史上曾作用重大。但随着时代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