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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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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zxwziyou8 2018/5/10 文件大小:9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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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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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有效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住宅,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集体宿舍等。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日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的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的活动室及寝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活动场地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四)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操场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五)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六)集体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第六条旧城区主日照面为东、西向的既有住宅和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更新改造时,更新改造范围内的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住宅的主日照面指卧室、起居室(厅)房间居多的建筑外墙面。
第七条对不满足本办法日照标准的既有生活居住建筑,不得因新建建筑遮挡降低其原有日照时数。
第八条住宅只考虑主日照面的日照要求,每套住宅按照南、东、西的主次顺序认定一个主日照面。山墙不得认定为主日照面。
第九条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对周边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遮挡:
(一)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需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危险房屋;
(二)经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域内修缮、复建的建筑物;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标志性建筑。
第十条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日照遮挡:
(一)属于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
(二)临时性建筑;
(三)建筑外墙面擅自拆改的采光门、窗。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日照分析机构(以下简称日照分析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是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采用住建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模拟新建建筑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者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者已建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经过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形成的分析报告。
编制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应当以《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为依据。《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