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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听取当事人意见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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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听取当事人意见制度.doc

上传人:2112770869 2018/5/10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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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听取当事人意见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宁德市蕉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听取当事人意见制度
第一条交通行政执法案件涉及下列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形之一的,应采用集体讨论的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指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五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复杂裁量案件: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或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或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三)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第二条集体讨论案件的处理,应当通过分管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审理、办案职能(股)室对需提交集体讨论研究的案件,须提前向本单位办公室提出。由办公室提请分管领导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审理、办案职能(股)室主要负责人、直接参与审理、办案人员携带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案件。
    第四条  集体讨论会议由审理、办案职能(股)室负责人或直接审理、办案人汇报。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许可、不予许可、行政处罚处理意见情况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
    第五条在集体讨论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经集体决定后,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并不得有违背集体决定的言行。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统一的集体讨论意见,参加集体讨论人员要在记录上签名。
    第六条集体讨论事项时,会务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的有关情况,并做出会议纪要。
    第七条集体会办的处理决定具有确定力,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