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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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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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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总则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改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补贴活住房,以改善其居住条件的一种保障制度;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出资,通过集中新建、配建、购买等形式筹集的,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政策性住房。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并负责市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统计、民政、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保障对象和方式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两年以上,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无自有住房,或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一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符合第五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予以照顾:
烈士遗属、享受国家优抚补助的;
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重大疾病的;
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单身申请人(含离婚)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结婚不满三年,且夫妻双方岁数均不满30周岁的;
至申请之日五年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至申请之日离婚未满三年,且原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原有住房被征收,且征收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
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一人户30平方米。
每户建筑面积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未达到对申请人应保障的建筑面积,应当对申请人发放建筑面积差数的货币补贴。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排序轮候制。以申请家庭的户籍年限、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家庭成员结构等为依据进行排序。轮候期间暂以货币补贴方式对申请人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二条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因楼层、户型、面积等原因,拒绝选房的,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资格的申请人,住房保障部门当年内不再为申请人提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的租金由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用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租金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保障面积内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超保障面积部分,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收取租金。
第十四条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其自行承租住房的货币补助。
第十五条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或者在社会福利机构中居住的人员,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地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当地户籍。
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市政府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投资和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政府收益;
通过其他途径、方式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政府采取以下方式,筹集符合基本标准的廉租住房;
集中新建、配建、购买、长期租赁;
利用现有公有住房
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由政府出资集中新建、配建及购买的廉租住房,为国有直管房产,产权属政府所有。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的基本标准为:
房屋结构安全;
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
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下水、供暖、供电、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
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第四章申请和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填写《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
婚姻状况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