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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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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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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进一步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是指对不认真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故意降低标准、违反程序、弄虚作假、瞒报失察或利用职权干扰发展党员工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条对发展党员工作实行责任追究,按照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权责一致,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第四条区委组织部负责全区发展党员工作,重点做好指导安排、备案管理、督查检查、情况调度等方面的工作;各党(工)委、各基层党(总)支部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具体负责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事宜。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镇街道或区直党(工)委书记责任: 1、不重视发展党员工作,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不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的; 2、对所属工作人员出现的问题和错误纠正不及时、不到位,处理不严、姑息迁就的; 3、不按规定召开党(工)委会审批预备党员或研究预备党员转正,或召开会议不民主、走过场的; 4、违反逐个审议和表决的原则,对两个(含)以上人员同时进行审议、表决的; 5、未经上级党组织预批和党(工)委会讨论,擅自审批预备党员或批准预备党员转正的; 6、所属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7、在《入党志愿书》中未如实填写党(工)委意见或由他人代笔签名的; 8、有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规定情形的。第六条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镇街道或区直党(工)委分管副书记、组织委员或政工科长责任: 1、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不重视,指导检查不力,管理混乱的; 2、对基层党(总)支部上报发展对象的基础材料审查不严不细,出现差错的; 3、对基层党(总)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未在规定时限内(三个月内)提请党(工)委审批的; 4、上报的发展党员年度计划未经党(工)委讨论通过或随意更改、执行不力的; 5、考察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不细不严、失真失察,随意降低标准,影响发展党员质量的; 6、发展对象未经集中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即审批吸收为预备党员的; 7、工作不积极、不主动,未能及时按要求完成上级安排的年度发展党员任务的; 8、因责任心不强或重视程度不够,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9、因工作疏忽或管理不善,导致党员档案中必备材料丢失或损毁的; 10、利用职权干扰或指使基层党支部违规发展党员的; 11、未按要求参加或监督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吸收预备党员的; 12、有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规定情形的。第七条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总)支部书记责任: 1、未经全体党员、村民(群众)代表会议推荐,擅自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人选的; 2、未经党员大会票决同意并公示,擅自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的; 3、未经票决同意,吸收预备党员或将预备党员转正的; 4、入党积极分子未经1年以上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