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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与律师实务--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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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与律师实务--案例分析.doc

上传人:liwenfei1314 2018/5/12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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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与律师实务--案例分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律师法与律师实务
作者 XXX
考试批次 XXXXXX
学籍批次 XXXX
学****中心 XXXX学****中心
层次 XXXXXX
专业 XXXXXX
完成时间 XXXX年X月X日
一、案例分析
大连市中山区吴某自筹资金开办了一家小型百货商场,因违法经营被中山区工商局依法处以5000元的罚款。吴某认为处罚过重,遂向中山区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大连市工商局(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便作出了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吴某接到决定书后,仍然不服,便来到某律师事务所,要求该所律师担任代理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代为提起行政诉讼。
请根据该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律师在接受此案之前应注意哪些问题?
(2)吴某要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否正确?律师应如何答复?
(3)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4)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提起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1)律师在接受此案之前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我认为应当注意:根据案件是否属于可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范围;原被告双方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案情的详细情况;诉讼证据的情况等。
(2)吴某要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否正确?律师应如何答复?
答:我认为不正确。应告知当事人,在复议机关款改变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处罚决定的情况下,依行政诉论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以原决定机关即中山区工商局为被告。
(3)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答:我认为应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理由同上,市工商局在复议中改变了罚款额。即“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提起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答:我认为“大连市工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理由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二、实务操作
现年20岁的王某因抢劫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认为将来法院有可能判处王某死刑。于是检察院便指定红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某担任王某的辩护人,并办理了委托手续。
请根据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检察院是否有权指定辩护人?为什么?
(2)作为辩护人,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应做哪些工作?
(3)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指定辩护的情况是如何规定的?
(1)检察院是否有权指定辩护人?为什么?
答:有权指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
(2)作为辩护人,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应做哪些工作?
答:一般需做好下列工作:
(1)依法会见被告人;
(2)查阅卷宗材料;
(3)必要的***工作,并于庭前三日提交法庭;
(4)是否有申请证人出庭、重新鉴定等,如有准备好相关申请和材料;
(5)准备好辩护词;
(6)其他开庭需要的材料。

(3)我国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