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4
文档名称:

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doc

格式:doc   大小:66KB   页数:1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n22x33 2018/5/12 文件大小:6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
(一九八二年九月农牧渔业部颁布)

第一条根据《农药登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定》第二条所称管理范围除原《规定》所列内容外,还包括用于生害虫及调节植物及昆虫生长的农药品种。
第三条《规定》第二条所称生物农药,系指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害或调节植物生长的微生物及植物来源的农药。
第四条国内、外各单位申请农药品种登记、补充登记或临时登记,需向农牧渔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资料壹式肆份。
第五条申请农药品种登记或临时登记,需提供两克纯品或标准样品(必要时需提供有毒代谢物或标记物),100克工业品原药,250克加工品的农药样品。补充登记需提供250克申请登记的农药样品。
第六条申请农药品种补充登记,需根据下述情况提供资料:
(一)变更使用范围,需提供应用技术和必要的残留方面的资料。
(二)剂型不变而含量改变,须提供新加工品因生产技术、应用技术改变方面的补充资料。高毒农药的制剂其含量由低变高时,需提供必要的毒性资料。
(三)改变剂型,需提供新剂型生产技术、产品标准、应用技术、毒性、残留以及环境质量方面必要的资料。
(四)投产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效成份已登记过的农药的混合制剂,需提供新加工品生产技术、产品标准、应用技术、毒性、残留以及环境质量方面的资料。
第七条农药进行大田药效示范或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临时登记,其有效期一2年,同一品种的临时登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条外国农药在我国品种登记或补充登记期满,要求继续登记,须在期满前6个月提出再登记申请。再登记的有效期亦为5年。
第九条未经登记的农药,不得在我国的出版物、广播、电视上刊登和播放广告。
第十条农药登记按如下标准交纳手续费(按人民币计):农药品种登记(一个品种、一个剂型、二种适用作物)5000元;补充登记中改变剂型2000元,混合剂型2000元,改变含量300元,变更使用范围200元;品种登记及补充登记有效期满再登记500元、临时登记500—2500元;补发换发《登记证》20元。
第十一条农药登记的审查期限,接收齐资料后起算,品种登记、补充登记1年,临时登记3
个月。
第十二条农药检定所不定期公布农药登记结果。
农药登记审批办法
第一条根据《农药登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化工部科技局、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保局、商业部农资局、林业部森保司、农牧渔业部农药检定所分别为化工部、卫生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商业部、林业都、农牧渔业部对申请登记农药进行审查的工作单位。
第三条国内外各单位中请农药品种登记时,需向农牧渔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申请,农药检定所将有关资料分送有关单位,各部门须在6个月内将审查结果提出书面意见告农药检定所,农药检定所将意见综合后送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综合评价(国外农药品种登记可召集在京委员审议)后,符合条件的由农牧渔业部发给品种登记证。
第四条国内外各单位申请补充登记,由农牧渔业部批准发给补充登记证或在原登记证上注明补充内容。
第五条国内外各单位申请临时登记,由农牧渔业部审批并发给临时登记证。
第六条《农药登记规定》颁布前国内已生产的农药老品种,由化工部做出计划,并指定具体单位在1985年前分期分批补办登记手续。
第七条《登记证》由农牧渔业都颁发,《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药登记审批章》印章。
第八条国内各单位办理农药登记时,交纳手续费:品种登记50元,补充登记30元,临时登记20元。
关于实施农药登记规定的几点说明
农牧渔业部、化工部、卫生部、商业部、林业部、城乡建设环保部联合发布的《农药登记规定》198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我国农药生产和应用的现状,对《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作如下说明:
、补充登记时,须提供的资料原则上应分别按照《农药登记规定》第五条及《实施细则》第六条办理,但由于国内农药毒性、残留、环境质量影响等方面研究工作开展较迟,故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资料(详见农药登记申请表中有’者及有关试验资料)。
,需申请临时登记.
3.《农药登记规定》颁布前国内已生产的农药老品种,由化工部指定具体单位提供《规定》第五条中产品概述、生产技术简述、产品标准和国内已进行过的毒性、残留、环境质量影响等方面的数据以及国外有关资料,补办登记手续。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办法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任务是对申请登记的农药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并对我国的农药管理方针、政策提出建议。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农牧渔业部、化工部、卫生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商业部、林业部委派并特邀中国科学院和南开大学的农药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共3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