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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刑罚执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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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刑罚执行.ppt

上传人:xunlai783 2018/5/13 文件大小:18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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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十九章 刑罚执行
本章重点
缓刑
减刑
假释
刑罚执行概述
刑罚执行,即行刑,是指由刑罚执行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予以实施的活动。
刑罚执行的原则:
教育原则
个别化原则
社会化原则
合法性原则
人道原则
缓刑
缓刑,是指法院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已被定罪的犯罪人判处一定的刑罚,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附条件地暂不执行所判刑罚的一项制度。
缓刑与免除刑罚
缓刑与监外执行(性质、对象、方法、条件)
缓刑与死缓(前提、执行方法、期限、法律后果)
缓刑的条件
对象条件: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质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排除条件:不是累犯
战时缓刑制度
第四百四十九条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适用的时间
适用的对象
适用的根据:对犯罪军人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缓刑的考验期限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的考验期限能否减短?
缓刑的考察
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的撤销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减刑
减刑是对被判处自由刑的犯罪人,在其刑罚执行过程中,因其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与减轻处罚
减刑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