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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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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ppt

上传人:aluyuw1 2018/5/13 文件大小:54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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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他的父母或监护人等法定代理人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一)《民法通则》第18条和第133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180—184条
(三)《人身损害赔解释》第7条
(四) 《侵权责任法》第38-40条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监护人承担此项责任并不因其尽了监护责任而免责,而仅仅是“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1、致害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致害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
3、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独立实施的行为,而不是他人利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实施侵权行为。
(二)受害人受有损害。
(三)损害行为受害人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
有被监护人的侵害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受害人举证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承担
(一)基本原则
1、被监护人无独立财产的,由监护人全部承担;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适当减轻其责任。
2、被监护人有独立财产的,应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余额由监护人承担;但单位担任监护人时,单位不承担。
监护人
无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