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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刑事诉讼程序.doc

上传人:2072510724 2018/5/16 文件大小:8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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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香港刑事诉讼程序
(一)侦查
刑事侦查工作大多由警队进行。根据普通法及成文法,警队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逮捕、扣留及查问可疑的人。廉政公署、海关、人民入境事务处、劳工处及环境保护署等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例有权就它们负责的案件进行侦查。
警队调查罪行时,受到普通法、成文法和一些行政指令的限制,主要包括:(1)警察必须在执行逮捕时或在执行逮捕后尽快告知被捕人被逮捕的原因,并尽快将被捕人送到警署;(2)警察查问或对待被捕人,必须遵守保安司向各执法机关发出的详细指引; (3)在一般情况下,警察要在逮捕被捕人时向他提出忠告,使被捕人知道他在法律上的权利,包括沉默的权利;(4)必须尽快把被扣留的人带到裁判法庭;(5)在警署扣留疑犯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8小时;(6)被查问的人有沉默权,警务人员不得强迫或诱导被捕人回答任何问题。任何通过欺骗、强迫或不公正手段向被捕人获取的招认供词,都不为法庭接纳为证据。
除非罪行非常严重而必须把被捕人收押,对被捕人均准予保释,以等候进一步调查或审讯。
(二)决定起诉
案件是否起诉,要考虑以下情况:(1)可被接纳证据的性质;(2)定罪后可能判处的刑罚;(3)罪行的严重性;(4)被告人的个人特征;(5)起诉是否符合公众利益;(6)所花费用是否合理。
在上述因素中,最主要的是考虑有没有足够证据。如果证据不足而起诉,不仅浪费时间和资源,而且无罪释放还会有损刑法的威慑作用。如果有充分证据,还要考虑以什么罪名起诉,被控人是否应当分别受审。如果案件严重或复杂,执法机关在起诉前通常要向律政司咨询。一般案件,则由执法机关自行决定起诉。被告人的个人因素也必须考虑。如对于年老或体弱的被告人,除非他很可能再犯罪或罪行十分严重,否则一般可以不起诉。有时,某一罪犯的证据可能是认定其他参与同一犯罪或另外犯罪者罪行更为严重所必需的证据,这也是不起诉的因素之一。
律政司长在决定是否公诉时有酌情决定权。如果不是明显不当和极不公正,对律政司长的这一决定就不能提出司法复查。律政司长也可以变更不提起诉讼的决定。
尽管律政司长或者警方已决定不提起诉讼,但任何人均可以提起自诉。不过,自诉必须先向裁判署法庭提出申请。律政司长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介入并接管自诉,或者终止诉讼。
在香港,被告人无权决定在什么法院受审,只有控方可以决定。控方决定向什么法院起诉,通常是考虑罪行的严重性及可能判处的刑罚。所有案件最初都必须在裁判署法庭提出起诉,案件在裁判署法庭开始处理后,控方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申请把案件移交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判。严重的罪行可依公诉程序在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审判,这些罪行称为可公诉罪行。这类罪行中较严重的,例如谋杀、***、误杀等,可判处终身监禁,只能在高等法院审判。未达到如此严重的,在区域法院审判。有些罪行可在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审判,或由裁判署法庭审判,它们也称为可公诉罪,但可依简易程序治罪。这种罪行要视其严重程度来决定向哪个法院起诉。最轻微的罪行只能依简易程序治罪,由裁判署法庭审判。
依简易程序起诉的期限为自犯罪时起6个月,除非个别法例规定延长期限。可公诉罪行没有起诉时限,但不得无故延误。
(三)法庭审判程序
任何人均被推定为无罪,除非法庭裁判他有罪。因此,被告无须证明自己无罪,举证责任在控诉方。在审判时,先由控方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