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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doc

上传人:aibuaiwo1318 2018/5/16 文件大小:1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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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郴州市国土资源业务骨干培训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
一、土地权属争议理论概述
(一)土地权属争议概念、内容和类型
1、土地权属争议概念、内容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内容包括:所有权和使用,不包括土地他项权利,如抵押权、土地租赁权、土地相邻权、地役权。
2、类型(或主体) 根据前条规定,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争议可以分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和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争议(含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者之间、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争议。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没有把国有土地使用者与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争议包括进来,是因为这种争议的集体土地一方一般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面解决,所以上就变成国有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争议。
(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主要指土地确权方面的土地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土地政策,程序法主要指《办法》、《土地登记规则》以及土地登记办法);
2、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3、现有利益保护的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土地利用现状”,《办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主要体现争议双方应本着保护现有利益的原则,不得进行任何破坏土地资源、阻扰争议解决的行为。
4、坚持先协商、重调解、慎处理的原则。
5、诉讼解决以行政处理为前置的原则。
(三)与土地确权、土地侵权纠纷的联系与区别
1、与土地确权的关系。确定土地权属,简称土地确权。确定土地权属,指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归属(狭义),土地权属争议最终也是要确定土地权利的归属。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过程,除一些程序性规定不同外,实际上就是土地确权的过程。所以我们后面还会主要讲一些土地确权方面的一般原则。
2、与土地侵权纠纷的区别
①涵义不同土地侵权纠纷是指合法的土地权利受到侵犯而引发的纠纷。包括如超过批准征用数量、范围侵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纠纷、在他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违法上兴建房屋、建筑物的行为。
②解决的方式不同,土地侵权纠纷经协商、协调解决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土地权属争议必须经政府处理后,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侵权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处理。
③处理结果不同:土地侵权纠要承担侵权责任,土地权属争议确定权利归属为处理结果。
④土地权属争议和侵权纠纷并存时的处理:先通过行政程序处理确定土地权属再解决土地侵权纠纷。
(四)我国确定土地权属的法律依据
体现我国土地权利以及地权制度的法律内容散见于基本法、土地法律和各种土地法规政策及相关法律中。
1、基本法⑴《宪法》⑴《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⑵《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 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 农民集体所有……
2、土地法律⑴《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关于国有土地出让、转转方面的规定。
3、土地法规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⑵国务院55号令;
⑶《铁路留用土地办法》;⑷《外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等。
4、相关法律⑴《城市规划法》;⑵《森林法》;⑶《草原法》;⑷《矿产资源法》;⑸《环境保护法》;⑹《渔业法》;⑺《水法》;⑻《文物保护法》;⑼《物权法》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五)确定土地权属的一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