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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最高法司法解释:老赖“唯一住房”也可执行
2012年07月27日08:39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王建芳
最高法司法解释“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不得执行”被误读
法官、学者集体把脉,破解“住大房子不还钱”执行难题
记者王建芳通讯员王欣若愚
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司法解释出台后,一些人认为这是明示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一套住房不得执行”。一些不良债务人自以为有了逃避法律责任的“尚方宝剑”,对于法院的强制执行更加不放在眼里,使得原本就存在的法院执行难雪上加霜。针对这一难题,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执行局经过4个月的理论研究及实践探索,在破解被执行人“唯一生活住房”执行相关问题上取得了重大突破。7月26日上午,郑州市中级法院召开专题会议,对如何破解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执行难题进行集体把脉,并制定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办法。
司法解释被误读导致执行难
鲁某向章某借款20万元,双方办理了公证手续,约定如到期未还款,章某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赔付逾期利息并加收违约金4万元。
2011年3月6日,借款合同到期,章某多次催要,鲁某却拖延不还。无奈,章某向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发现鲁某名下没有任何财产,㎡的住房,法院当即采取了查封措施。
但该住房为鲁某的唯一房产,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法院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使得案件执行陷入僵局。鲁某更是认为拿到了“尚方宝剑”,丝毫不惧怕法院的强制执行。
“每年都有好几起这样的案件,被执行人拿着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和我们的执行人员搅缠,或者扬言要去上访,让我们的工作很被动,也很无奈
……感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被误读了。”中原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张宏宇说。
唯一住房保障的是基本居住权
对于“唯一一套住房”难道真的就无法执行了吗?
中原区法院执行局将此案作为实践研究课题,邀请郑州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郑州市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晁玉虎以及多名在执行一线工作的法官、部分市民共同研讨。7月26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召开专题会议,对如何破解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执行难题进行集体把脉。
经过细致讨论研究,大家一致认为法律规定保障“唯一住房”的目的在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和生存权,而不是房产的所有权。
“如果被执行人住着豪华宽敞的大房子,却不偿还债务,这对于申请人是不公平的。法院应该采取措施对其住房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晁玉虎的发言得到了大家的普遍认同。
拟就方案打破老赖逃避执行“幻想”
不使被执行人无家可归,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过激烈讨论,与会人员拟就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法。
确立被执行人的住房超过什么样的标准可以被强制执行。按照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