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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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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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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民航法律法规与务实
2
第一节
民用航空器概述
航空器——简单地讲,是一切能能在空气中腾起的器械的总称。按国际民航组织修改的定义,是指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凭借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获得任何支撑的器械(1967年国际民航组织修改确定的定义) 。 ——航空器既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直升飞机、飞艇、滑翔机和动力伞等,又包括轻于空气的气球。凡不依靠空气反作用取得支撑力的飞行器械,如火箭、导弹等不属于航空器。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排除:气垫飞行器、导弹、火箭、人造卫星。
一、航空器的含义
二、航空器的分类及法律地位
——航空器在法律上划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军事、海关、警察等专用航空器)两部分,分别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民用航空器同国家航空器相比有如下特征(P59)
(1)民用航空器一般在一国的民用航空当局注册登记;
(2)从事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等公共航空运输;
(3)在国民经济的某些部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航空作业,如工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的作业飞行;
(4)从事医疗卫生和采取保健措施;
(5)进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等活动;
(6)从事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
(7)进行救灾抢险等活动。
国家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的区别
——航空器为达到国家安全保障、行政管理的目的而专门使用的航空器为国家航空器。
军用航空器、警用航空器、海关用航空器一般为国家航空器;运送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他政府高级官员的专用航空器(专机)亦为国家航空器。

——用于民用目的(为取酬而运载公众旅客、货物)的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
(1)气球(非动力驱动航空器)
(2)飞艇(动力驱动航空器)
——有动力装置,可以依靠自身动力飞向预定的目的,多数使用的是氦气。
——1909年开辟了汉堡到柏林的航线,是世界上最早的空运旅客的航线。
齐柏林飞艇
兴登堡号飞艇
(3)滑翔机
——没有动力驱动的、带有固定机翼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