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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公司合作协议(民生银行)资金托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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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公司合作协议(民生银行)资金托管协议.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5/19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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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公司合作协议(民生银行)资金托管协议.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作协议
甲方: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支行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系依法登记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乙方为具有一级法人资格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根据《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甲乙双方承诺共同信守。
第一条、原则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资金托管银行,为甲方统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甲方将放款资金账户(即托管账户)设立在乙方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
“结算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该结算账户用途应为放款专用账户。甲方的该放款资金账户具有唯一性。乙方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监督管理办法》中监管部门的要求对该结算账户实施资金安全监督责任实施合规监管。双方互不影响对方的经营和管理。
甲乙双方密切合作,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选择乙方进行后续合作;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乙方信贷政策和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乙方为甲方及甲方所推荐的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和业务帮助支持。
第二条、权利
一、甲方
1、对结算放款账户的资金有自主支配权。
2、在乙方营业时间内(9:00—12:00,13:30—17:00,周六、日及国家例行假日除外),结算放款账户资金划转可随时进行(付款条件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甲方可通过该结算账户对外向甲方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内划转资金。
二、乙方
《试点实施办法》、《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乙方发现甲方有吸收公众存款,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买卖及洗钱行为,或发生任何资金支付结算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时,乙方有权及时报告市区主管部门。
2、当甲方全部资本金发放剩余低于注册资本金3%时向乙方申请贷款,资产拨备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对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不良资产
≤2%时,乙方在30日内,经甲方申请,在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符合乙方授信条件及授信业务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乙方将优先给予甲方相应的不超过资本净额50 %的融资授信支持,具体授信方案由乙方依据乙方授信的相关规定、《贷款通则》及市场情况等另行确定。
第三条、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关账户;、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遵守《试点实施办法》、《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遵守乙方有关账户管理等要求。
2、甲方向乙方申请融资时,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3、甲方对将贷款需求量超过《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甲方贷款比例的客户,推荐给乙方。乙方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乙方信贷政策的规定独立决定是否向相应客户发放贷款。
4、推荐客户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并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
5、甲方的贷款本金、利息结算均通过结算账户转账处理,除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不允许进行现金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