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5
文档名称:

2012年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辅导【物权法资料】.doc

格式:doc   页数:15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2012年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辅导【物权法资料】.doc

上传人:1136755458 2012/8/12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2012年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辅导【物权法资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2年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辅导【物权法资料】
•一、物权法总论
(一)物权概述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债权相比较物权的特征:
(1)以特定物作为客体,这是物权的最基本的特征。
解释:此处的“物”,是指除人体之外,能为人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
(2)物权是对物权(支配权),债权是对人权。
(3)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4)物权是排他的权利,债权具有平等性。
解释:所有权是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他物权。
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的最基本的特征的是( )。
A、以特定物作为客体
B、是支配权
C、是绝对权
D、是排他的权利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概念的特征。物权的特征包括: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对物权(支配权)、绝对权、排他的权利;其中以特定物作为客体是物权的最基本的特征。
2、物权的客体
(1)物权的客体为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物权客体的扩张至财产权利(担保物权中,票据、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上的权利,基金份额、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权利)。
3、物权的效力
(1)物权对物权的效力
①性质标准。同一物上的限制性物权优先于其赖以设定的基础性权利。
举例:如我国《物权法》第120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用益物权虽然以所有权为权源,但其一经设立,所有权的部分甚至大部分权能即由用益物权人行使,因而约束了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支配力。用益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②时间标准。其标准是:成立在先的物权能够优先实现。
(2)物权对债权的效力。一般情况:物权优于债权。
企业法律顾问辅导: http://kaoshi./falv/wangxiao/
特殊情况: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也可以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
①根据“为债权的债权”优先的原则,新设定的债权具有优先于原来的债权以及为这些债权进行担保的物权的效力。如清算费用,共益债务。
②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依据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具有对抗物权变动的效力。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③民法特别法赋予优先效力的债权,可以优先于物权。如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提示:特别注意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要与合同法(租赁合同)的有关内容结合在一起学习。
(3)物权对占有的效力
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物上真正的权利相对于占有被称之为本权。在占有人为无权占有时,本权人得行使返还请求权,占有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例题:甲公司将所属设备租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间,甲公司将用于出租的设备卖给丙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在租赁期间不能出卖出租设备
B、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C、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
D、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须丙公司同意后方继续有效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依据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具有对抗物权变动的效力。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中国物权法总则
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一个统一的法律效力地域内的物权,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己创设的原则。
(2)物权绝对原则
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只能由权利人行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享有并行使的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包括:物权意思的对世性;一物一权;物权请求权、物上代位权。
解释:“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多个所有权;但多个民事主体可以共有一个物。
(3)物权特定原则
物权特定原则,也称为物权确定性原则,即要求物权支配的客体必须特定化,必须与其他物有明确肯定的区分。物权特定原则的主要作用体现在物权的设立、转移等情况下。
必须已经存在,这是贯彻物权特定原则的前提条件
②物必须特定,物权特定原则的主要作用体现在物权的设立、转移等情况下。
企业法律顾问辅导: http://kaoshi./falv/wangxiao/
(4)区分原则
区分原则,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如《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