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提请局长会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
同)突出特色、提高疗效、促进发展、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统筹利
用全社会的中医医疗资源,充分发挥中医医疗体系的整体功能,逐步
建立由中医药管理部门、行业学(协)会和专家参与的中医医院评审
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医院评审是指根据中医医院基本标准和中医医院
评审标准,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中医医院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
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中医医院评审组织是指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医
医院评审技术性工作的专门机构。评审组织可以由中医药管理部门组
建或是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委托的适宜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
第四条
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均应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中医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公平公正的原
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中医特
色、中医疗效、质量、安全、服务、管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第五条
各级各类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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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中医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周期性评审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中医医院进行
的综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
对中医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
通过中医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中
医特色突出、中医疗效显著、服务功能完善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对
中医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分级管理。
第二章
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评审
委员会负责全国中医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抽验、质量控制及监督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
责本辖区的中医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
三级和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
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地市级中
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
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负责以下事项:
(一)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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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评审的技术性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建议;
(二)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参与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
参与组织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
(三)完成中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组建由中医药管理部
门、中医药院校、行业学(协)会、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
审专家库。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由中医药管理部门选聘。评审专家应当按照
规定参加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评审组织举办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
方可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评审工
作流程、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