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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3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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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3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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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34.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ICS 
A 12
MZ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 XXXXX—XXXX
遗体保存服务
Service for corpse preservation
征求意见稿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遗体保存服务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殡葬服务机构为实现遗体保存的目的,采用物理和化学及其他多种技术方法对一般遗体进行消毒、冷藏和防腐等操作时的服务规程和技术要求。包括了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流程、服务质量、安全和环保卫生、设备和设施的评价要求。特殊遗体的保存服务可与客户协商后,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
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53-2003 殡仪场所致病菌安全限值
GB/T 19632-2005 殡葬服务、设施、用品分类与代码
GB/T 23287-2009 殡葬术语
GB/T 24441-2009 殡葬服务从业人员资质条件
消毒管理办法 2002-03-28 卫生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遗体
人死后的躯体。()
遗体防腐保存服务(国标分类与代码060000)
通过特定的物理或化学方式减缓遗体***变质进程,以达到对遗体进行短时期或阶段性保存目的的服务。
遗体消毒()
消灭或清除遗体表面致病微生物的处理。
()
通过医学手段,用化学防腐药剂和防腐器械对遗体进行防腐、保存的人员。
一般遗体防腐保存服务(参照国标分类与代码110100)
对死亡不超过12小时,没有出现腐变征兆的遗体进行的防腐保存服务。
特殊遗体防腐保存服务(参照国标分类与代码110100)
指对延迟防腐、皮肤变色、溺水死亡、缺少器官、患甲类传染病死亡、冷冻或服用影响防腐效果药物的遗体进行的防腐保存服务。
短期防腐(国际运尸技术规范)
防腐时间在7天(含7天)以下的防腐。
中期防腐(国际运尸技术规范)
防腐时间在8天(含8天)以上、30天(含30天)以下的防腐。
长期防腐(国际运尸技术规范)
防腐时间在31天(含31天)以上、一年(含一年)以下的防腐。
(国际运尸技术规范)
防腐时间长于一年的永久性保存的防腐。
()
把化学药物注射进遗体血管,穿过毛细血管到达组织细胞以实现消毒、防腐和恢复遗体组织的一种防腐方法。
()
将防腐液注入遗体体内的一种防腐方法。
()
将防腐液注入遗体体腔内而保存遗体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