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作时间制度
一、工作时间概述
(一)概念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一昼夜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一般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包括工作日和工作周。
(二)工作时间的确立原则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维持劳动者生存和社会发展。
(三)工作时间的特征
——最高工作时间,最低标准
。
。还包括:
(1)工作准备和结束时间
(2)中断时间
(3)工艺中断时间(4)连续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的间歇时间以及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孕期检查时间
(5)职工培训
工作时间的立法发展
英国,1802《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1877美国铁路工人罢工
国际劳工组织,1919《工业工作时间每日限为8小时及每周48小时公约》
1935《每周工作时间减至40小时公约》
中国
《共同纲领》,8—10小时
中共中央《关于在城市坚持8小时工作制的通知》,8小时工作制和缩短工作日制度确立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
原劳动部、人事部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每天不超过8小时和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
《不定时和综合工作制审批办法》
1999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修订
三、工作时间的种类——标准工时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特殊工时
指在特定的工作岗位上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需缩短工时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企业需缩短工时的,属于中央直属企业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地方企业的,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缩短工时制的适用情况
特殊劳动岗位——从事矿山井下、高山、严重有毒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应少于8小时。
夜班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未成年工和怀孕女工;
其他
不定时工作日制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