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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aibuaiwo1318 2018/5/24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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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事故管理”包含对生产安全伤亡事故、险性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管理。
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员伤亡的事故。
险性事件是指未造***员伤亡的事故。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是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识别、预防、消除和整改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对造***员死亡的事故,划分四个等级。
,指造成 30 人及以上人员死亡的事故;
,指造成 10~29 人死亡的事故;
,指造成 3~9 人死亡的事故;
,指造成 1~2 人死亡的事故。
第四条险性事件主要包括:
隧道塌方;模板、支架垮塌;支立钢筋结构倒塌;梁体、提运架梁设备、铺轨机、起重设备(塔吊、吊车等)倾覆;地下工程施工引起地面沉陷及附着物受损;在施边坡滑塌;深基坑坍塌;生产、生活区火灾;铁路交通事故;在建铁路工程溜车;危爆物品丢失、爆炸等。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可能导致群伤群亡事故的潜
在风险,其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进行整治方能排除。比如季节性施工和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带来的风险,如果安全教育不到位,采取措施不合理,管理不作为,容易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六条对发生事故(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主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事故等级,由其上一级单位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集团公司、公司主管领导的处理:
1 起特别重大事故,撤职;
1 起重大事故,免职降为副职,可继续履行原岗位职责;
,股份公司约谈。
,发生 3 起一般事故视同 1 起较大事故,2 起较大事故视同 1 起重大事故,1 起重大事故、1 起较大事故、1 起一般事故的叠加视同 1 起特别重大事故。
(二)对工程公司主管领导的处理:
1 起重大及以上事故,撤职。
1 起较大事故加 1 起险性事件,免职降为副职,可继续履行原岗位职责。
,发生 2 起险性事件视同 1 起一般事故,2 起一般事故视同 1 起较大事故,2 起较大事故视同 1 起重大事故。
(三)对项目部主管领导的处理:
1 起较大及以上事故,撤职,并处行政降级。
1 起一般事故加 1 起险性事件,免职降为副职,可继续履行原岗位职责。
,2 起重大事故隐患视同发生 1 起险性事件,2 起险性事件视同 1 起一般事故,2 起一般事故视同 1 起较大事故。
、治理、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纳入对该项目部主管领导进行行政处理的范围。
(四)对施工队主管领导的处理:
1 起一般及以上事故,撤职。
, 2 起重大事故隐患视同发生 1 起险性事件,2 起险性事件视同 1 起一般事故。
、治理、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纳入对该施工队主管领导进行行政处理的范围
第七条对发生事故(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实施经济处罚。
***员伤亡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