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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关结构性存款的性质及能否质押的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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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关结构性存款的性质及能否质押的问题.doc

上传人:aibuaiwo1318 2018/5/26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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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关结构性存款的性质及能否质押的问题.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编者按:为及时共享在法律审查过程中对业务开展中典型法律问题的解答与分析,加强全行法律人员对法律实务的交流与研讨,总行法律部将持续刊登对在全行有普遍意义的法律咨询的解答,以指导全行在业务开展中有针对性地识别和主动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本次刊登首则文章:《有关结构性存款的性质及能否质押的问题》
有关结构性存款的性质及能否质押的问题
问题
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是什么?能否将保证金及已质押存款转为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能否质押?
法律意见
结构性存款的性质问题
特征:与一般存款相区别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将结构性存款作为一种理财业务,纳入监管。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三条又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该条款将理财产品与“一般储蓄存款产品”相区别,因而结构性存款和“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同样有所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而结构性存款的利率是浮动的。此外,结构性存款产品中往往赋予银行特定条件下终止协议提前返还本金并支付收益的权利,这同样与典型的存款产品不同。
另外,根据保监会所出台的一系列规定,保险公司在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结构性存款不应做“货币资金”处理,而是单列或者计入“其他投资资产”项目。这种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结构性存款的特殊性。
性质:尚无明确法律界定
结构性存款属于理财产品,但是否属于存款,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据此,商业银行在结构性存款业务处理时,基础资产即本金部分,应按照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即投资所得部分则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综上,我们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界定结构性存款的法律性质,但参照相关规定可以将该产品视为存款与金融衍生产品的结合,因而界定其为一种存款产品应无不可。在具体操作中可结合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的特点,掌握相关业务原则。
能否将保证金及已质押存款转为结构性存款
“将保证金及已质押存款转为结构性存款”要求该产品工具并行不悖地实现担保和投资两种功能,同时满足两个法律关系的要求。分析如下:
1、前提
担保功能的实现,必须依赖于担保财产或者权利。就结构性存款而言,其为可预期权利,最终权利内容具有不确定性。依我们理解,保证金或者已质押的存款转为结构性存款,需要有一个前提即:该结构性存款仅指本金部分金额确定,只是浮动利息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