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第三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对所涉及的内容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四条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验收检验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观感质量应全数检查验收。每套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检验批在验收完后,应当及时填写分户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表。
第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返修或者加固处理后仍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不得验收。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并依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七条验收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门窗安装质量;
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防水工程质量;
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节能工程质量。
第八条进行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在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三)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别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第九条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交给业主。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审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表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房号
楼单元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开工日期
物业单位
竣工日期
序号
验收内容
验收结论
1
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2
门窗安装质量
3
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4
防水工程质量
5
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6
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7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8
节能工程质量
9
其它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综合验
收结论
验
收
单
位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验收专用章)
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验收专用章)
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验收专用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表2
现浇混凝土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
单位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房号)
检查日期
年月日
建设单位
参检人员姓名
职务
施工单位
参检人员姓名
职务
监理单位
参检人员姓名
职务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GB50240——2002)
验收记录(实测值)
主
控
项
目
1
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2
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一
般
项
目
1
允
许
偏
差
mm
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否则施工单位应按技术处理方案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2
轴线位置
基础
15
独立基础
10
墙、柱、梁
8
剪力墙
5
3
垂直度
层高
≤5m
8
>5m
10
全高(H)
H/1000且≤30
4
标高
层高
±10
全高
±30
5
截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