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法(分论)辅导教案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
 
    本章重点:刑法分论是刑法学的组成部分,与刑法总论有密切关系。刑法分论主要研究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以及对各种犯罪的处罚。为了更好地学习刑法分论,首先需要明确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的关系,注意在实践中将两者有机结合,此外还要了解刑法分则及其具体条文的构成,以及在法条竟合时如何正确适用刑法。
   本章难点:首先要注意理解犯罪的分类、排列及其依据,其次要注意理解罪状的分类问题,还要注意理解法定刑的概念。
本章的基本要求:明确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的关系,了解刑法分则及其具体条文的构成,以及在法条竟合时如何正确适用刑法。
          本章的课时安排;2课时。
 
第一节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关于认定犯罪、适用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和具体制度等内容,刑法分则规定各种各样的具体犯罪的罪状及对每一种犯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一)   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
首先,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其次,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再次,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二)   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
首先,概括刑法分论的作用。其次,指导刑法分论的作用。再次,制约刑法分论的作用。
二、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和方法
在学习、掌握刑法总论的基础上,学习和研究刑法分论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深入理解和正确贯彻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原则;有助于科学地阐明各种犯罪的构成,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定罪量刑;通过对刑法分论的学习和研究,可以发现刑事立法中的缺陷和不足,有助于发展刑法理论和健全刑事立法。
学习刑法各论时,应当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其一,要注意跟踪立法发展与司法实践,及时了解和研究刑事立法对刑法分则内容的修改补充以及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司法解释。其二,要注意突出重点、难点,刑法分论的重点是各种具体犯罪尤其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多发罪。难点问题在各罪中可能不尽相同,有的罪的难点可能是主体特征问题,有的罪的难点也许在其主观方面,如此等等,这就要求要抓住重点、难点问题对刑法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其三,要注意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用所学的刑法理论分析具体的案例,使理论得以消化和深化,从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  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
刑法分则体系是刑法分则在对具体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所作的结构安排。分则是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而具体犯罪的种类相当多,这就需要以一定标准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再以一定标准对类罪进行合理排列,同时对各类罪中的具体犯罪进行排列,从而形成分则体系。类罪划分及其在刑法分则中的排列顺序,体现了刑法的价值取向。
二、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类,每一类为一章。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具有如下特点:首先,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其次,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再次,依据犯罪的主要客体对复杂客体的犯罪进行归类。总之,我国刑法分则的体系,主要是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及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而设计,使之在逻辑上较为严谨,在结构上较为缜密。
 
第三节  刑法分则条文结构
 
刑法分则中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的结构,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
一、罪状
所谓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的描述。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4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但在理论上,认为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以对罪状进行其他的分类,即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的多寡,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一)   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1、叙明罪状,即在分则条文中详细描述某罪的构成特征。这种罪状形式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我国刑法分则的大多数条文,采用这种形式。
2、简单罪状。即在条文中只简单地规定罪名,而不具体叙述犯罪行为的构成特征。使用这种罪状,是由于立法者认为这些犯罪行为的特征人所共知,无需在法律上具体叙述。此种罪状使法条简练,但不利于对法条含义的准确理解,因而应尽量少用。
3、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采用引用罪状的方式,是为了避免条款间文字上的重复。但过失犯罪引证故意犯罪的条款,则不够科学。
4、空白罪状。是指罪行规范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之所以采用空白罪状的方式,是因为这些犯罪首先以触犯其他法规为前提,行为的具体特征在其他法规中已有规定,刑法条文难以简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