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17
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21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公安部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主题词:公安消防法律文书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1000份)公安部办公厅20**年5月11日印发承办人:刘激扬、鲁云龙、胡安雄校对:李淑惠、马恩强
篇二: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式样一(行政刑事通用)受案登记表—2—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附卷。接受证据清单—28—一式三份,一份交提交人,一份交保
管人,一份附卷。式样二(行政刑事通用)—29—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式样三—30—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一份留存。式样四—31—
篇三: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样本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一二年—1—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继续盘问适用公安部印发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公通字20**60号)。
2.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