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蒙古关于严格婚丧嫁娶规定
关于婚丧嫁娶有关事宜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府谷县《关于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的暂行规定》,规范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我院按照上述文件要求,严明婚丧嫁娶事宜申报、审批和公示等制度,结合我院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
1、科主任将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科室每个职工,未传达到,职工不知情违反规定者,免去该科室主任职务。
2、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婚丧嫁娶有关规定停薪停职;临时聘用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相关手续违反规定者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3、违规参与婚丧嫁娶者国家工作人员停薪停职,临时聘用人员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篇二: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陕办发〔20**〕26号各市委,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按照省委关于中央第七巡视组对我省巡视情况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现对全省党政机关(含事业单位)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省属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操办本人、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活动,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书面申报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婚礼举办前7个工作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本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丧事在第一时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口头或电话
报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的,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申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等,并作出廉政承诺。婚丧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使用车辆、活动规模、花费和收受礼金礼品等。
二、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办理家庭婚丧嫁娶事宜,要认真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邀请或宴请近亲属为主,自觉坚持简约节约,率先弘扬文明新风。严禁家庭婚丧嫁娶大操大办,不得集中大规模举办,不得通过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形式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使用公共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