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黄中权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黄中权的辩护人,今天出庭参与诉讼。经多次会见被告人,反复查阅案卷材料,认真查阅与研今天的庭审活动,本律师认为,黄中全的行为属于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而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现就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分析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尽管本案在个别细节问题上尚存疑义,但基本事实是清楚明了的。为醒眉目,特将本案基本事实及相应的证据分列如下:
1、2004年8月1日晚10时许,在的士司机黄中权驾驶的出租车内,姜伟(即死者)等二人用两把水果刀驾在黄中权脖子上,抢劫黄的现金200多元、手机一台后,拔走黄的车钥匙,并威胁黄不准下车。以上事实得到了黄中权的历次供述以及法庭陈述的一致证明,也得到了证人杨其祥(2004年8
月2日询问笔录第2页:“他的车撞了一个抢他钱的人”)、唐汉斌(2004年8月5日询问笔录第2页:“他说‘这两个讶子是抢劫的’”)等的相关证言的印证,同时,现场勘察笔录、照片与有关证人证言均证明姜伟死后,身边留有黄中权的手机,从而也辅证了黄中权曾遭姜伟等抢劫的事实的存在。
2、在姜伟等二人将黄中权的车钥匙扔回车前轮下面后,黄中权下车拾回车钥匙上车,姜伟(即穿短袖T衬衫的人)返回车旁,在车外用刀威胁黄,并试图打开车门,因车门已被黄锁住,姜伟才离去。以上事实得到了黄中权的历次供述(2004年8月2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2页、2004年8月2日第二次讯问笔录第4页、2004年8月10日讯问笔录第3页、2004年10月18日讯问笔录第3页)以及法庭陈述的一致证明。
3、在姜伟等二人逃离现场后,黄中权驱车追击,见姜伟等二人上了一辆摩托车,即继续追击,在距摩托车不远处急刹车后,车撞上摩托车前轮,姜伟等二人跳下摩托车后,手持刀子指着黄中权进行威胁,试图阻止黄的追击。后姜伟等二人分两个方向逃跑,并继续持刀威胁黄,阻止黄的追击。以上事实得到了黄中权的历次供述(
2004年8月2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2页、2004年8月2日第二次讯问笔录第4-5页、2004年8月10日讯问笔录第3-4页、2004年10月18日讯问笔录第3-4页)以及法庭陈述的一致证明,也得到了证人龙友贵(2004年8月5日询问笔录第1-2页)、唐汉斌(2004年8月2日询问笔录第2页、2004年8月5日询问笔录第2页)等的相关证言的印证。
4、黄中权为要回自己被抢劫的财物,并抓住姜伟,继续追击姜伟。姜伟跑进了一有铁栏围墙隔离的地方,并在围墙内用刀威胁黄,黄停住车,相持10秒钟左右后,姜从围墙内跑出,黄开车追赶。姜伟跑至台阶处后,被黄的车撞死在台阶上。以上事实得到了黄中权的历次供述(2004年8月2日第二次讯问笔录第4-5页、2004年10月18日讯问笔录第4页)以及法庭陈述的一致证明,也得到了证人龙友贵(2004年8月5日询问笔录第2页)、杨其祥(2004年8月2日询问笔录第
1-2页、2004年8月5日询问笔录第1-2页)、唐汉斌(2004年8月2日询问笔录第2页、2004年8月5日询问笔录第2页)等的相关证言的印证,同时,现场勘察笔录、照片与有关证人证言均证明姜伟死后,身边有水果刀一把,从而证明了在黄中权追击姜伟的过程中,姜伟一直持刀,进而辅证了姜伟曾持刀威胁黄中权,试图阻止黄的追击与抓捕。
以上证据同时也充分证明了控方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所主张的姜伟不是持刀抗拒逮捕而属于“持刀逃跑”的观点完全违背事实真相。
由上可见,现有证据充分而确实地证明,黄中权是在遭遇姜伟等二人抢劫后,为夺回自己被抢的财物而追击姜伟,因姜伟持刀威胁、抗拒抓捕,且即将逃至黄中权的车无法继续追击的台阶上之时,才开车撞击姜伟,以至姜死亡。
二、黄中权追击抢劫犯罪分子的行为属于正当而合法的行为
在本案中,黄中权既是抢劫犯罪的受害人,也是一名普通公民。首先,作为抢劫犯罪的受害人,黄中权拥有财产犯罪的任何受害人所拥有的夺回被劫财务的自救权。所谓自救权,即公民在遭遇犯罪侵袭后,通过自己的私力而不借助国家公力夺回自己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财产的权利。这种自救权,既是我们基于常理所必然得出的结论,也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按抢劫罪论处,即应加重处罚这足以表明,受害人为挽回自己被犯罪分子侵犯的财产而抓捕犯罪分子,是正当的。因此,自救权是受害人所享有的一种合法权利。本案中,黄中权的多次供述足以证明,其之所以追击姜伟等二人,是为了要回自己被劫的财物,因此,其追击姜伟等二人的行为理所当然地属于正当而合法的自救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作为一名普通公民,黄中权拥有抓捕扭送犯罪分子的权利。我国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