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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楼宇经济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CKJ01-E0000-2008-005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公开方式】:
【产生日期】:2008-4-25 【公开日期】:2008-4-26 【废止日期】: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楼宇经济的实施意见
(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各街道办事处,区各直属党委、总支、党组,区机关各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楼宇经济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泉山区委办公室
                                        泉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快发展楼宇经济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推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第三产业内部结构调整,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培植新型税源,不断增强区域经济综合实力,特制定此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三产强区”战略,充分整合辖区商贸楼宇资源,强化招商引资,大力引进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总部型企业,提高楼宇经济发展的规模和质量;突出政策扶持和引导,不断优化楼宇经济发展环境,努力打造淮海经济区和江北楼宇经济、总部经济样板区。
二、发展目标
全区楼宇经济实现税收以2007年底为基数,每年增长30%,到2010年底,培育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商务楼宇8栋、500万元以上的商务楼宇15栋,商务楼宇入驻企业2000家以上。
三、激励政策
(一)适用范围: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不含单体宾馆、商场、酒店、公寓等)。
(二)适用对象:上述商务楼宇中在我区登记注册且税收归属我区的楼宇企业、引办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
(三)激励政策
1、引办单位
(1)将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列入全区公共招商资源,鼓励各街道、机关各部门积极引进企业入驻。
对新引进楼宇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已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并在我区注册、纳税的引办部门、单位,区政府给予财政返还奖励。
(2)返还奖励标准为新办楼宇企业纳税区级留成的30%。入驻企业跨街道的,按引办街道和企业所在街道7︰3分成。机关部门引进的企业,机关部门与企业所在的街道按5︰5连续分成3年,机关部门每年分成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分成主要用于弥补办公经费不足,机关部门可拿出所分成额的30%用于奖励有功人员。区财政局、区经协办不参与分成,区科技局不参与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分成。社会人员引进楼宇企业的奖励标准参照本意见执行。
2、楼宇企业
(1)鼓励引进高附加值、高成长型企业。主要指占用面积小、贡献大、成长快、发展前景广阔的企业,如煤炭营销、创意、服务外包、律师事务所等。
(2)鼓励引进总部型企业。主要包括国内外知名企业(集团)总部或品牌总代理机构、跨国公司的区域性总部、营销结算中心和研发中心等。
(3)鼓励引进对区级财政贡献较大的其它入驻楼宇企业。
结合企业纳税情况可给予上述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