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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船管辖权.doc

上传人:中国课件站 2011/8/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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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船管辖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987年11月30日,美国某航运公司的A轮(巴拿马籍)在中国D港与B轮(中国籍)相撞,致B轮复与印度尼西亚某航运有限公司C轮(巴拿马籍)相撞,事后,B轮与C轮船东为碰撞的损害赔偿进行协商,未果。B轮船东(原告)乃于1988年4月向中国有关海事法院对A轮、C轮船东提起诉讼。法院的应诉通知于1988年8月13日送达上述二被告。C轮于同年9月3日,通过香港一家律师行“祈求”中国法院“不要判决”,因其正与中国原告在进一步谈判中。在1989年7月17日,C轮船东又正式办理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手续,提出了答辩,并对中国原告提出了反诉。但到1989年8月8日,隐瞒了已在中国进行诉讼的事实,在意大利一港口申请扣押了原告所属另一船舶,迫使原告提供了35万美元的担保,并造成船期延误。原告乃于同年10月10日向同一法院追加了诉讼请求(即要求赔偿扣船的损失)。中国法院以牵连诉讼为根据,进行了合并审理。但二审法院虽承认一审法院对原诉讼请求有管辖权,却认为中国法院对追加的诉讼请求无管辖权,理由是扣船不在中国发生,且被告行为符合国际惯例。请对此案一、二审法院的观点作出评论。另该案应适用什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