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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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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840122949 2018/5/29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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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集中管理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以下简称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生产经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非现场制售,不提供餐饮服务的生产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是指符合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的可以为多个食品小作坊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并对其场所内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统一服务和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引导食品小作坊进入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生产经营,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合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依法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实施监督管理,卫生、环境保护、工商、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集中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将食品小作坊集中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规划执行,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第七条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奖励、资金扶持、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奖励办法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办法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真实、公正地报道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十条鼓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加入食品行业协会,接受食品行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为其提供的培训、咨询、维权等服务,并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投资、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业发展和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根据常住人口、地理位置、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