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法·总论
第一章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评价一个法律:目的本身是否正当;社会学的因素;比较法因素
民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市民法制适用于罗马城邦,最高外事裁判官《万民法》是人类精神的体现。
一、民法与私法
查士丁尼《学术汇编》《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典》《新律》合称为《国法大全》。集中了罗马法的主要内容,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合一。乌尔比安提出了公私法相区分的理论。一般公法规定国家事务,国家统治权,其最基本特点为:(双方地位不等)、。
私法规定私人的生活关系。市民相互之间基于个人利益而产生的关系,以市民社会为基础,是市民社会的法。可区分为两方面:财产生活、人身生活。因此可区分为财产法和人身法。
私法的基本特点:、、保护、妥善协调为中心任务,以对世俗的人,世俗的需求的关怀为己任。在私法中存在着大量的任意性规范,对法律进行推定、补充,与社会公共利益无直接关系。
一般罗马民法及罗马私法,是罗马法的精华,对基本民事关系都做出了规定,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在西方社会最为最基本的区分理论。
二、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近代资本主义的司法体系有两种模式
民商分立:把私法又分为民法和商法,既有民法典又有商法典(公司、破产、海商、保险、票据等)但民商业非完全独立,民法典规定一般的私法关系,商法典规定特别的私法关系。一方面,民法典所确立的一般原则商法同样适用另一方面,商法如无其自身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民法的一般原则。
19世纪立法一般为民商分立,20世纪倾向于民商合一
民商合一:只制定民法典,而没有商法典。对于商事关系,采用制定单行法律的方法,最为特别的民法。这是因为,民商分立所带来的技术问题:商法所调整的范围不确定(以人?以事项性质?都很难界定)随着立法的科学化,法典需要逻辑上的严谨性。
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模式。
三、形式的民法与实质的民法
形式民法:以“民法”来命名的成文法;实质民法:只考虑实质上是否调整私的关系。
大民法与小民法:把整个私法成为大民法;民法中的特别法称为小民法或一般民法。
第二节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
民法在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可分为财产法和人身法。
财产关系: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以一定的经济利益发生的关系。区分为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人民由于占有支配一定的财产而设计的利益关系(归属、利用)在民法中主要表现为所用权等物权关系,这些规范称为物权法。动态财产关系,由于人们在交换、分配等财产流转当中设计的经济利益关系(买卖、转让、借贷等),调整这些关系的规范称为债权,其中占主导地位的为市场中的商品交换关系。民法是商品关系基本法,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重在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其责任大小往往与其经济利益大小有关。
人身关系:人们因人身而发生的关系。分为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
人格:人作为有尊严的社会存在应有的价值应有的地位。据体的人格关系具有开放性,随着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