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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宽严相济与三个刑事政策的关系.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8/5/29 文件大小: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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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论宽严相济与三个刑事政策的关系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打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含义
宽严相济,顾名思义,指惩治违法犯罪的制裁措施应有的放矢地使用,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适度,宽严协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是区别对待,因时、因地、因人、因势,辩证地运用“宽”与“严”。
关于宽严相济的科学含义,目前还未见到正规的定义。陈兴良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文中,也只是对“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字作了科学的界定。宽严相济之“宽”,即刑罚的轻缓,可以分为该轻而轻和该重而轻两种情形:该轻而轻是指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就应当处以较宽轻之刑;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宽严相济之“严”,是指严格或者严厉,具体而言是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理,即该重而重,而不是指不该重而重,当然也不是指刑罚过重[1]。在此问题上,陈兴良赞同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所提出的“严而不厉”的思想[2](P305-306)。宽严相济之“济”,是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强调在宽与严之间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平衡,相互衔接,形成良性互动,以避免宽严皆误结果的发生[1]。由此可见,宽严相济强调的是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有度,宽严协调。
宽严相济的“宽”,体现了中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对犯罪人的感化与人道,有利于罪犯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宽严相济的“严”,体现了行责相当尤其是罪、责、刑相均衡的原则与思想,彰显了刑事制裁的威慑与公正,有利于震慑罪犯、警戒虞犯。宽严相济的“济”,体现了抗制违法犯罪的艺术,凸显了刑事制裁的正义与效率,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构。
二、宽严相济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不少人认为是一种新的刑事政策与提法。其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曾以“刑罚世轻世重”、“宽猛相济”、“德主刑辅”、“隆礼重法”和“慎刑慎杀”等形式存在过,同时也是当代中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主持编写的《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一书的研究,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精神实质,概括起来有四条:第一,区别对待;第二,宽严相济;第三,分化瓦解;第四,打击少数,教育改造多数。该书认为,宽严相济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中心内容。宽和严密切结合,有宽有严,是对立统一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宽严相济的精神有三点:一是惩办与宽大不可偏废,既不能
“宽大无边”,也不能“***无边”,忽视惩办与宽大任何一方面的倾向都是错误的;二是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和严是相对的;三是宽和严有张有弛[3](P72-75)。由此可见,宽严相济的中国刑事政策不是什么新提法,而是一贯所倡导的。
那么,宽严相济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对此,目前有三种说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宽严相济不是独立的刑事政策,只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内容和要求之一。其理由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其从未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正式刑事政策与策略中单独提及过,目前只是中共北京市委及政法委的提法。第二种观点认为,宽严相济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一部分,属于具体的刑事政策。其理由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