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担保机构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准入条件
一、担保机构准入条件
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诉讼保全担保业务;
(二)依法在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并在管理机关(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地方金融服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架构;
(三)有注册资本10000万元以上(含),且风险补偿机制健全;
(四)拥有两年以上完整经营纪录且连续两年盈利;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申请担保额度前一年及本年保持盈利;
(六)有自有银行存款每月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60%,不含担保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
(七)按规定有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风险准备金,并实行专户管理;
(八)具有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规范,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才,风险控制能力较强;
(九)能按照本院要求,及时向本院提供上年度及近期财务资料、对外担保等信息和资料。
(十)承诺为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案件中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担保;
(十一)担保机构自愿向本院提供自有财产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银行存款或经法院入册评估机构评估的等值不动产,供本院查封冻结。
二、担保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复印件须盖公司印章,注明与原件相符):  
(一)申请报告;
(二)经过年检的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担保机构备案证;
(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贷款卡,中国人民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四)验资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最近期报表,上年度及最近期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