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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一、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本质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性质和内容最终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二、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三、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命令或反对的,必须做或不该做的。
(2)评价作用。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4)教育作用。其作用是加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5)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①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②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③组织社会生产;④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⑤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四、法的价值
1 自由。是法的最高价值目标
2 秩序。
3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五、法的分类

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而不具有条文形式的法,一般指****惯法。

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这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律的分类。根本法即宪法,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这是按照法律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

这是以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
六、法系
1 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2 世界主要法系
(1)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大陆法系的范围: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中国澳门地区属于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属于英美法系。
(3)社会主义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
(4)其他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

第二节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
1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经济从广义上来讲,既包括经济基础和与其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又包括社会生产力。因此,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体现在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两个方面。
(1)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