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海峡两岸交流,探索两岸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互助互换,深化台湾地区输大陆食品“源头管理、口岸验放”检验监管模式改革,本着“同等优先、适当放宽、风险可控”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质检总局《关于深化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台湾地区输大陆食品优良供应商的评定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优良供应商是指自愿申请参加并经厦门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厦门局)认定的台湾地区输大陆优良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及其进口食品优良收货人(以下简称进口收货人)的统称。
 
厦门局对优良供应商输大陆食品实施口岸快速验放。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验证机构是指厦门局认定的自愿参与优良供应商评定工作的台湾地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机构”。
 
第三条 厦门局统一组织优良供应商评定和管理工作,厦门局各分支机构负责申请优良供应商评定的受理、初审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要求
 
第四条 申请优良供应商评定的进口收货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了解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熟悉并掌握所经营食品种类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进口食品监管要求;
 
(三)已获得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的进口食品收货人;
 
(四)建立台湾地区食品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对台湾地区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审核材料应经厦门局认定的第三方验证机构评估合格或直接委托该第三方验证机构审核;
 
(五)自觉履行进口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在检验检疫企业诚信管理系统中的诚信等级应达B级以上(含B级)。
 
第五条 申请优良供应商评定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台湾地区具备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资质;
 
(二)建立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大陆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输大陆食品,并保存相关生产记录;
 
(三)具备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能力或能提供所委托的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资质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优良供应商评定由食品生产企业和进口收货人联合提交申请报告。
 
第三章 第三方验证机构管理
 
第七条 自愿参与食品生产企业检查评估的第三方验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注册),并获得台湾地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机构”资质认定;
 
(二)具有近三年内接受台湾地区食品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及质量查核的业务经历;
 
(三)具备熟悉中国大陆进口食品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专业人员;
 
(四)符合中国大陆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和行为规范要求。
 
第八条 第三方验证机构可自行或通过进口收货人向厦门局提出申请,提交《台湾输大陆食品优良供应商评定与管理第三方验证机构申请书》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厦门局对第三方验证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审核,符合要求的,认定为“台湾地区输大陆食品优良供应商评定”的验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