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释义】本条是对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对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的处罚。这些违法行为的主体包括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及其报检人员。违法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指报检义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品的实际情况,但所提供的商品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并由此而得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行为;另一种是指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未将应当报检的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依法向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客观上造成了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本条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是指检验检疫的证书和凭单。以上两种违法行为,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本款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所
获得的利益,包括实物和货币收入。对本款所指的违法行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既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又可以并处商品货值总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可以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对报检员可以撤销其报检从业注册。这里的5%和20%均包括本数。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对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中,具有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行为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作为报检义务人,既可以自己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其在向被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