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五章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
[重点问题]
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体系
中国经济法学的体系
第一节经济法的渊源一、有权机关的立法和授权立法
法律: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颁行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立法解释、决议和狭义的授权立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很大,对经济的影响直接。
规章:国务院所属的有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命令、指示等。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的政府也可以制定。曾在改革过程中发挥很大作用,随法治进步正在回归本来面目。
地方性法规:省级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还授权有关地方就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制定法规和规章。具有地方特色,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但有过滥倾向。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民族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我国改革中相对落后,法学界对其关注有待加强。
二、政策
政策作为法的渊源,是一定时期的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方针、原则;另一方面,较为具体、稳定的政策与法并不能截然区分,本身不妨就是法的规范。
在中国,党和国家的政策在法的渊源中具有突出的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
政策与法相比,虽然有弹性大、易与人治合流的弊端,但在法治条件下,只要将政策的制定和施行纳入法治轨道,令相关行为人具有可问责性,政策实际上利远大于弊。
三、司法解释
法律渊源中的司法解释,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实践中有关案件审理和法律适用提出的指导性意见或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有类似解释。
现代社会,大陆法系中判例作为法的渊源日益重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是在个案审判中产生的,不同于判例,实际是最高司法机关针对有关法律适用的普遍性指导意见。
四、其他国内法渊源
习惯(惯例):由于经济法调整的复杂性、高级性,需要在法律适用中更多考虑公认的准则和惯例。
团体自治规章、自律规则:在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中,社会经济团体主要是自律组织,其规章和规则往往源于同业的习惯和惯例,且经过章程及其他共同行动纲领文字化、定型化后,在规范经济活动主体及其行为方面发挥作用。
学者、专家的理论和学理解释本身不是经济法的渊源,但对经济法的渊源可能产生影响作用。
五、国际法渊源
直接渊源:当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协定,包括在中国通行并为司法机关认可的国际惯例,适用于经济法部门的经济法律关系时,就成为中国经济法的渊源。
间接渊源:此外的多数情况下,国际法规范转化为国内法规范其作用,本身不直接作为经济法的渊源。
第二节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体系一、经济法的体系(一)经济法主体制度
经济法管理主体制度:包括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传统上的政府及其部门和新型的专门委员会。前者相关主体制度主要不属于经济法,但其主体职能与经济法密切相关。后者主体制度主要是经济法的主体制度。
特殊形态企业:经济法要调整具有公私融合性的特殊形态企业,主要是进行特定的政策性、公益性经营的国有企业。普通国有企业相关的财会制度和外部监事会制度等也可置于经济法主体制度研究。合作制企业既可以纳入民商法的主体制度,也可以纳入经济法范畴。
社会自治组织:根据经济法设立、承担经济法功能的各种自治团体相关主体制度也是经济法的主体制度。
第二节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体系一、经济法的体系(二)公共经济管理法
公共经济管理法是经济法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理论上可将其分为综合职能管理法律制度和行业管理法律制度。
要体现经济法研究和实践的可操作性,必须将宏观和微观经济管理统合起来。
第二节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体系一、经济法的体系(三)经济活动法
经济活动法是国家维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及其秩序的经济法律制度。
1、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首先是有国家意志直接参与的经济活动,体现为法律制度即经济合同法。
2、竞争法不乏管理因素,但调整的出发点仍是市场主体的活动,故应纳入经济活动法。
3、消费者保护法目标是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但出发点是从消费者和市场产经营者关系的角度出发,也纳入经济活动法。
二、中国经济法学的体系
经济法主体制度、公共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作为分则,加上经济法总论,即构成经济法学体系。
此外,也可适当加入指导经济法研究的思想和方法、中外经济史、法制史和思想史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