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经管13级国贸20**092112宋馨雨[摘要]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所有权及风险转移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和切身利益。每个国家对于该问题也有每个国家的不同规定。文章针对风险转移问题在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以及《英国货物买卖法》中的规定作了简要的列举和比较分析,明确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的关系,探讨其发展趋势,有助于我国的商事主体更好地开展国际贸易活动,也将促进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完善与世界经济的发展。[关键词]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国际贸易当前,国际货物买卖仍是国际贸易中份额最重的一部分。买卖双方实现货物所有权转移是国际货物买卖的核心。然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并不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一旦产生所有权纠纷,解决时完全依赖各国国内法或合同中的约定。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应重视这个问题,了解有关国际惯例、国际公约和不同国家国内买卖法对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了解各种规定下,风险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以便在订立合同时,合理地加以规定,做到既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又能在执行合同时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一、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的含义所有权转移即“财产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所有权转移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一旦货物所有权转到买方,假如货物发生意外事故而买方拒付货款或买方直接遭遇破产,卖方有可能承受钱货两空的巨大损失。针对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界定方法,《公约》及国际惯例并无明确指引,各国
法律规定也大相径庭。一般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货所有权的转移由以下几种原则界定:
(一)合同订立时转移货物所有权,也称合同成立主义,即货物所有权在买卖合同签订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二)交货时转移货物所有权,也称交付主义,即以标的物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三)货物特定化后,以当事人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也称意图主义。
(四)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五)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由于各国国内法的巨大差异,《公约》及国际商会制定的《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几乎采取回避态度,针对货物所有权的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的。只有在《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中对CIF合同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有所规定,即在卖方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给买方时,所有权发生转移。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主要是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严寒、盗窃或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风险转移的时间界定同样重要,若风险已由卖方转至买方,买方就要承担货物因意外事故而遭受的损失,并且不能因为货物灭失或损坏而拒绝履行向卖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风险尚未转移至买方,货物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失则由卖方承担。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时间界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捆绑即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就是风险转移时间。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前,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所有权一旦转
移至买方,不论货物是否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