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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中国课件站 2011/8/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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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名称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近代国际关系上的一个通用名称,也是法律科学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法的名称从其产生到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
(一)从“万民法”到“万国法”
(二)边沁的“国际法”名称
(三)中国“国际法”的名称
二、国际法的概念
(一)《奥本海国际法》的定义
《奥本海国际法》认为:
“万国法或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指各国认为在它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体。”
(二)周鲠生的国际法定义
周鲠生将国际法定义为: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三)现代中国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三、国际法的特征
(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际社会主要是由国家组成的,国际关系说到底是国家关系。国际法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而等者之间的法。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因此,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二)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br等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与被管辖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据此,在国际社会没有一个超国家的立法机构,国际法是通过国家之间签订国际协议,或者由各国公认的国际习惯而形成的。
(三)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
国际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同样也体现国家意志,但是,国际法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甚至更多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法律规范,因此,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际习惯,都不可能体现所有国家的意志,也不可能只是体现一个国家的意志。这就要求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的谈判、协商和签署过程中求同存异,以最大程度地体现其国家的意志。
国际法的形成过程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相互合作与斗争的过程,也是国家与国家之间为了体现其国家的意志,相互协调的过程。
(四)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在国际社会,不仅没有超国家的立法机构,而且,也没有超国家的司法机构或执法机构,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是由国家单独或集体地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强制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