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筑抗震鉴定标准》解析 ( GB50023-2009)
抗震设计规范、抗震鉴定标准和抗震加固规程发展历史(大体经历三个阶段)
1、(1976~1989)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TJ23-77)
●《工业抗震加固参考图集》(GC-01)
●《民用建筑抗震加固参考图集》(GC-02)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4、78
2、(1989~2009 )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98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
3、(2009-)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
1、总则
(经过鉴定达到的目的)
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建筑,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
年限50 年的现有建筑,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相同的设防目标;
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 年的现有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年限50 年鉴定的建筑。
(现有建筑:除古建筑、新建建筑、危险建筑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
后续使用年限:对现有建筑按本标准经抗震鉴定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重新
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标准使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 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
后续使用年限的问题
(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的确定):
1 在70 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 年;在80 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 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 年。
2 在90 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 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 年。
3 在2001 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 年。
抗震鉴定鉴定方法划分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所对应的鉴定方法)
1 后续使用年限30 年的建筑(简称A 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A 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砌体结构和框架结构:
A类建筑:按第一级鉴定→第二级鉴定进行;
2 后续使用年限40 年的建筑(简称B 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B 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B类建筑:进行抗震措施鉴定和抗震承载力验算(89规范水平)
3 后续使用年限50 年的建筑(简称C 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8年修订) 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鉴定)
㈠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1 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 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 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㈡按照现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规定:校舍里的教学用房和教学附助用房,学生宿舍饭堂属于重点设防类(乙类),即构造设防上需要提高一度设防。
3基本规定
(抗震鉴定的工作内容)
1. 资料收集:
收集建筑的勘探报告、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和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宜进行补充实测。
:
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
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应说明其后续使用年限,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多层砌体房屋
1、重点检查部位:房屋高度和层数,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砂浆强度和砌筑质量、墙体交接处、女儿墙、楼梯间、烟囱是重点检查部位;
7-9度时,还应检查:墙体布置的规则性,圈梁,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构造等。
2、外观检查: ⑴、墙体无明显变形,酥硷
⑵、支撑大梁、屋架的墙体竖向裂缝
⑶、木楼、屋盖无明显变形、腐朽蛀蚀
⑷、混凝土构件按第6节相应要求检查;⑸
A类砌体鉴定内容
A类砌体房屋的鉴定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两级鉴定。在第一级鉴定中,墙体的抗震承载力应依据纵、横墙间距进行简化验算,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