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章货物贸易多边规则
《农产品协议》
《农产品协议》
农产品贸易作为一个特殊的领域,一直游离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的有效约束之外。1986年“乌拉圭回合”启动时,农产品贸易问题被列为该轮谈判的中心议题之一。为减少农业补贴和保护,建立一个公正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国际农产品贸易体系,从根本上纠正国际农产品市场中存在的扭曲现象,农产品贸易谈判在美国、欧洲共同体和凯恩斯集团三大利益集团之间展开。由于谈判各方利益冲突,谈判曾几次濒临破裂。后经过艰苦的努力,参加方终于在1993年12月15日达成了《农产品协议》。从此,农产品贸易被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约束之中,开始了自由化进程。
为监督《农产品协议》的实施,世界贸易组织还成立了一个农业委员会。
《农产品协议》
适用的产品范围
农产品市场准入
农业国内支持
出口补贴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农产品协议》定义的农产品范围不仅包括了诸如小麦、牛奶和活牲畜,而且还包括面包、黄油和肉类产品,以及所有经过加工的农产品。此外还包括葡萄酒、白酒、烟草、纤维(如棉花、羊毛与丝绸),以及为制作皮革所需的牲畜生皮。鱼及鱼类产品、林产品不包括在其中。
(二)农产品市场准入
关税化
关税减让
最低市场准入承诺和维持现行市场准入承诺
特殊保障规定
关税化
现行的非关税措施应转化成普通关税,即关税化。
转化公式
(基期进口价格-基期国内价格)/基期进口价格
关税减让
每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均有一个包含所有农产品的关税减让时间表。从1995年开始,发达成员在6年内、发展中成员在10年内分年度削减家产品关税。以1986—1988年关税平均水平为基础,用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发达成员削减36%,每个关税税号至少削减15%;发展中成员削减24%,每个关税税号至少削减10%。
最低市场准入承诺和维持现行市场准入承诺
维持现行市场准入承诺:现行市场准入数量≥基期国内消费量*5%
最低市场准入承诺:如果现行市场准入机会低于期国内消费量的5%,则应承诺最低市场准入机会。在实施期的第一年最低市场准入机会应达到基期国内消费量的3%,最后一年应达到5%。
通过关税配额实施最低市场准入,配额内的进口享受较低或最低的关税,配额外的进口缴纳关税化后的关税。
特殊保障规定
针对关税化的农产品,成员方有权求助于《农产品协议》的特别保障条款规定。如果某年度的进口量超过前3年进口量的平均水平(根据该成员进口量占消费量的比例确定)特殊保障条款允许成员征收额外关税。额外关税不能适用于关税配额内发生的进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