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与秩序(法的秩序价值)
一、秩序的概念和种类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秩序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人人都期望秩序的存在,除非心怀叵测企图从混乱中渔利的人。
秩序的概念——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无序则表明存在着断裂(非连续性)和无规则性的现象,亦即从一种事态到另一种事态的不可预测性。
几种秩序观:
等级秩序观;自由、平等秩序观;社会本位秩序观;历史唯物主义的秩序观
二、人对秩序的需求
自然界有序模式的普遍性
宏观方面:地球的运转,春生夏长的季节更替——人们总结到粮需要储存。
中观方面:水冷却到一定温度变为冰,加热到一定温度变为气;火的燃烧需要的条件等。人会利用其生产和生活。
微观世界:分子和原子的结构;化学物质的变化,人体的新陈代谢等
总之,自然界是存在规律性的,进行着有序的运动。其秩序表现为按照一定的模式运行。癌变、非典、动物的灭绝、彗星击月等都意味着无序。
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秩序
同自然界一样,秩序对人类生活极为重要。大多数人安排他的生活都遵循习惯,按照一定方式组织他们的活动和空闲时间。如,家庭的活动。
在商业、工业和职业活动中,秩序也非常重要。如,任务分配制度;雇佣与解雇制度;劳动工时与休假制度;工业流程、商品销售、招生与分配等等。需要秩序,而且求助于规则性或一般性政策。
人们在偶然的聚集群体中,为使该群体免于溃散也会强烈倾向于建立法律控制制度。如战俘、监狱、船难登上荒岛的人们。
人对秩序需求的心理根源
人与人之间关系有序的倾向源于三点:
A、人具有重复在过去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经验或安排的先见。
B、人会对瞬时兴致、任性和专横力量控制产生逆反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