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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破产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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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破产程序.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十章破产程序
第一节破产程序概说
第二节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和解和整顿
第五节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和破产终结
第六节破产违法责任和破产责任的追究
第一节破产程序概说
一、破产程序和破产法
破产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程序,也叫破产还债程序。
破产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处理破产案件的法律规范。
破产程序的特点:
第一,破产程序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
第二,破产程序的适用以法定事实存在为前提。
第三,破产程序以债权人依法得到公平受偿为目的。
二、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是一般法、基本法,破产法是特别法。
三、我国实行企业破产制度的意义
四、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执行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适用意见》)和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节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企业只有达到了法定的破产界限,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才能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也才能进行破产宣告。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的界限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界限是“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破产案件的申请
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一)债权人申请
(二)债务人申请
四、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工作
1、就有关事项发出通知和发布公告
2、成立企业监管组
3、申报和登记债权
4、转告有关当事人
(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后果
1、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权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除外;
3、对已经发生的有关诉讼程序,分别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节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组成和召开
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各债权人之间利益,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机构,同时,又是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
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成员。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3个月期满后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四、债权人会议决议
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不包括本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包括本数),但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包括本数)。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第四节和解和整顿
一、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
所谓和解,也叫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二)和解申请的提出与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
(三)和解协议生效的条件与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生效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由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与债权人会议协商一致;二是和解协议必须经法院审查后认可。
和解协议生效后,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中止破产程序,如果债务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即进入整顿阶段。二是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都必须遵守协议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果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整顿
(一)整顿的概念
所谓整顿,是指破产申请提出并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破产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为挽救企业,履行和解协议,向法院提出整顿申请,按照企业制定的计划和方案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使企业走出严重亏损的困境,恢复活力。
(二)整顿的申请
申请整顿的对象,只限于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企业,并且该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申请整顿的主体,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