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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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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doc

上传人:中国课件站 2011/8/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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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十一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 信息中心==
【答疑解惑专栏】
疑问1:所有企业的破产均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吗?为什么?
解答:不是。我国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程序,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1款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第2款还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据此,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破产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以及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进行破产和解决债务问题;第二,必须是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具备法定条件时适用《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还债。由此我国可以推出,目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破产主体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但联营企业中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的,该联营企业的破产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而应适用《破产法》的规定。
疑问2: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还债程序以后,债权人申报债权有无时间限制?如果有,当债权人未在规定时间申报债权的,其法律后果如何?
解答: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还债程序以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
疑问3:为什么在债权人会议中,并非所有的债权人都享有表决权?
解答: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其债权人按照有无财产担保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债权,另一种是担保债权。担保债权可以不依破产清算程序,就债务人(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得到清偿。而一般债权只能从担保债权得到清偿后的破产财产中进行分配。这样,担保债权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原则上不会存在按一定比例公平清偿债权而致使其部分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况。因此,债权会议的表决事项与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关系不大,不必让其享有表决权。但是,在以下情况下,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1)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了优先受偿权利的;(2)有财产担保,但担保财产不够清偿全部债权的。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以后,有表决权。
【同步测试与参考答案】
同步测试:

(1)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2)破产申请
(3)债权人会议
(4)破产宣告
(5)破产债权
(6)破产财产

(1)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审级原则是( )。


(2)债权人会议中,某决议的通过不仅要求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超过半数,而且要求同意该决议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总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此决议是( )。


(3)已收到人民法院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 )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