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经工会与企业行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企业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二章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四条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五条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用品。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
第六条企业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支付妇女病普查费、生育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
第七条企业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与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八条女职工在月经期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九条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内,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及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怀孕七个月(含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保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可休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对怀孕反应特别严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女职工,经医务部门证明应照顾休息的,休息期间享受病假待遇。
第十一条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第十二条女职工婴儿在一周岁之内的,每班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附则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有关未尽事宜,遵照女职工保护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在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工会女工委的代表参加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式四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双方各留一份,审查单位一份,市总工会留一份。
第十六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