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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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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doc

上传人:282975922 2019/5/9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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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根据《集体合同规定》、《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文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年,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条甲方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女平等。第三条甲方应有计划地加强对女职工教育、培训、提拔、使用。第四条甲方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听取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意见。第五条乙方要积极协助甲方做好女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职业技能水平。第六条乙方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甲方应予支持。第七条甲方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治职业危害,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八条甲方不得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第九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十条女职工经期保护(一)对从事高处、低温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二)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第十一条女职工孕期保护(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三)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第十二条女职工产期保护(一)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者,产后假增加15天;(二)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三)妊娠期不满3个月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四)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五)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由用人单位承担;(六)女职工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第十三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一)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三)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视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