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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放弃继承的形式及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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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放弃继承的形式及条件.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6/1 文件大小:6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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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接受、放弃继承的形式及条件
在实践中有的合法继承人愿意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有的则放弃继承,但不管接受或者放弃都要有一定的形式。
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一、明示的形式。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能用书面或口头明确的意思表示,这叫明示。
二、默示的形式。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这叫默示。
我国《继承法》第25条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责任。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接受、放弃继承或遗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继承开始后进行;
二、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三、必须享有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民进行;
四、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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