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核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财务核算行为,真实反映经营成果,根据《企业财务通则》、《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金融企业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三条  信用社的财务部门应认真履行财务核算管理职责,依照本细则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核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财务核算原则
第四条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是指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应当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作为确认计量的标准,凡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但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第五条历史成本原则。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信用社的各种资产应当按其取得或购建时发生的实际成本进行确认、核算。
第六条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是指信用社有关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具体判断必须从费用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分析,而不是费用支出的结果。
第七条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是指成本费用的确认应当严格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以正确核算信用社的当期损益。
第八条一贯性原则。一贯性原则是指信用社成本费用列支所采取的方法和程序前后各期必须保持一致,要求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成本费用列支的方法和程序。
第三章财务核算内容
第一节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是信用社在一定期间内因对外提供一种能够生息资产的特殊商品(资金)或劳务而获得的新流入信用社的资产,或得以抵销信用社原有的债务。它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第九条利息收入。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各项贷款的实收和应收利息、融资租赁利息收入。
。核算信用社发放农户的短期、中长期、抵押、质押及逾期、呆滞呆帐贷款的利息收入。
。核算信用社发放农业经济组织的短期、中长期、抵押、质押及逾期、呆滞呆帐贷款的利息收入。
3. 农村工商业贷款利息收入。核算信用社发放农村工商业的短期、中长期、抵押、质押及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利息收入。
4. 其他贷款利息收入。核算信用社发放的不属于以上各项贷款的其他短期、中长期、抵押、质押及逾期、呆滞呆帐贷款的利息收入。
。核算信用社办理贴现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
。核算信用社不属于以上各项利息收入范围的加罚息及其他利息收入。
第十条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核算信用社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
。核算信用社存入其他金融机构(除中央银行外)的存款利息收入。
。核算信用社存放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和缴存存款准备金的利息收入。
。核算信用社系统之间的调剂资金利息收入。
。核算信用社拆出资金的利息收入。如拆放商业银行资金的利息收入。
。核算信用社持有的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取得的利息收入。
。核算信用社按规定进行债券回购业务买入债券产生的收入。
。核算其他不属于以上各项的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如存贷款利差补贴收入、同业、联社往来等利息收入。
第十一条手续费收入。核算信用社在办理各项业务时收取的手续费。
。核算信用社代理其他金融机构或其它单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如:代理银行办理发放贷款及贷款收回业务,代理发行国债、金融债券,代理其他单位委托贷款,代办保险,发行股票及各种债券、基金等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核算信用社因办理结算业务,而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第十二条 其他营业收入。核算信用社除贷款、投资和代理业务以及金融机构往来以外的其他营业收入,如咨询服务收入,汇兑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
。核算信用社发生各种货币之间的买卖及兑换交易时,按买入和卖出的汇差计算而获取的收益。
。核算信用社办理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代理保管等其它营业收入。
第二节营业支出
营业支出是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
第十三条      利息支出。核算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提取的应付利息和未提应付利息的实付利息。
。核算各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在信用社存入的活期存款所支付的利息。活期存款要坚持以转帐形式按季计息。撤销帐户时,按撤销当日的挂牌利率结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