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二章海事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海事争议解决概述
一、海事争议的含义
海事争议顾名思义就是有关海事的争议。海事争议并非一定发生在海上,它作为民事争议的一种,只要在原因、过程、结果三要素中有任何一方在海上发生,那么都可以称之为海事争议。
海事争议的范围归纳起来主要可分为两方面,即因海上运输或与海上运输有关的合同关系的争议以及因海上侵权行为引起的争议。此外,还有由于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而产生的海事争议。
海事争议产生的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海难事故的肇事者或责任人不愿承担自己的责任,其主要表现为五种情况:
,给双方造成了损失,双方当时人均有责任,但双方都不愿承担自己的责任,或者其中一方不愿承担责任或仅承担小于应承担的那部分责任,从而引起的海事争议。
,但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本应由双方按比例承担,但无损失的一方不愿承担引起的争议。
,造成另一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一方拒不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从而引起了双方的争议。
,在界定是否是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而另一方是否可以免责的问题上双方产生的争议。
,即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海事纠纷,双方均不应承担责任。
从法理上分析,海事争议主要表现为物权和债权之争。物权之争主要体现在船舶、货物的所有权问题上;债权之争主要体现在合同和侵权行为问题上。
二、海事争议解决的途径
海事争议解决的途径,是指解决和处理海事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方法。对此,争议双方有权作出选择。按照各国海事争议解决的法律及国际上通行的惯例,还是争议解决的途径有四种:即自行协商与和解、调解、海事仲裁机构仲裁、海事诉讼。这四种方法的方式、特点、性质、效力是大不相同的。
(一)协商与和解
通过协商的方法解决海事争议,是指在海事争议发生后,由争议双方当事人直接接触,进行磋商,在分清是非、消除误会、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以自愿为原则,相互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在双方当事人都认为可以接受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使争议事项得到解决,这种方法经常被称为和解(Reconciliation)。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不能违背海商法及其他海事法规的内容,否则无效。
,任何一方有权拒绝协商或终止协商,而另行采用其他方法。
、平等互利的原则,坚持各方地位平等,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主张。
协商的方法可以贯穿于海事争议解决的始终,即使在调解、仲裁或诉讼进行中,双方也可以随时再次协商。
(二)调解
海事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在第三者主持下,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消除误解,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使争议得到解决,这就是调解(Mediation)。调解是在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第三者主持下进行的。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调节方法,主要有民间调解、行政机构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及法院调解。
(三)仲裁
我国于1958年开始设立了海事仲裁委员会,1988年6月又更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年9月我国又颁布了《仲裁法》,特别是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通过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出台,更提高了海事仲裁法的层次。由于海事仲裁方式"一裁终局"和"专家审理"的优越性,海事仲裁正在成为解决海事纠纷的重要方式。
(四)诉讼
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就是海事诉讼,它是解决海事纠纷最有效的一种方法。
三、海事争议解决的机构
我国处理海事争议的机构主要有三个,即港航行政部门、海事仲裁机构、海事法院。
(一)港航行政部门
我国的港航行行政部门主要是指港务监督,它隶属于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局,负责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使航政管理职能。
港务监督机构处理海事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83年9月2日颁布、198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9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安全管理条例》和2000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港监主要有以下职责:
、停泊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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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港监要采取措施打捞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