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七讲企业管理中争议的解决方法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张惠峰
:和为贵
指企业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企业纠纷的一种方式。
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程序简便,及时迅速,有利于减轻仲裁和审判机关的压力,节省仲裁、诉讼费用,有效地防止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友谊,有利于巩固和加强双方的协作关系,扩大往来,推动经济的发展。
:和为贵
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合法原则。
:和为贵
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分清责任是非。
(2)态度端正,坚持原则。
(3)及时解决。
:给双方台阶下
当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时,争议双方可以求助于双方均接受的第三者居中调解,以使纠纷得到解决。
作为调解人的第三者可以是民间的个人或组织,也可以是仲裁机构或法庭。
这种非诉讼方式具有便捷、经济、节约司法资源等优势。更重要的是,非诉讼方式可能达成满足双方需要和利益的协议,可能实现双赢的目的。
尊重当事人意志自治应当是现代调解制度的核心理念。
:给双方台阶下
(一)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自治活动,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不具有司法的性质,人民调解仅仅只是当事人的一种个人选择,它不是一个必经的法律程序,当事人是否选择人民调解,完全是个人的事情,即使当事人选择了人民调解,调解的结果也不具有终极性和稳定性,即不具有法律效力。
:给双方台阶下
(二)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是指企业在发生纠纷时,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在仲裁机构主持下,根据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解决企业纠纷的协议。
由仲裁机构主持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书与仲裁机构所作的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执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方执行。对方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依照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强制其执行。
:给双方台阶下
(三)行政调解
指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双方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给双方台阶下
(四)法庭调解
又称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协商对权利义务问题达成一定协议的诉讼行为。
案件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能够进行调解的,都可以进行调解,因为调解既是一项充分发挥当事人积极性的诉讼制度,又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
调解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自愿和合法,既是调解原则的内容,又是对贯彻这一原则的要求。
自愿和合法作为调解原则的内容,是指调解包括当事人的自愿和解决纠纷的协议合法,二者缺一不可,协调一致。
仲裁:求诸权威
仲裁也称为公断,即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根据《仲裁法》规定,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一般仅限于在经济、贸易、海事、运输和劳动中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因人身关系和与人身关系相联系的财产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则不能通过仲裁解决。而且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能通过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