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章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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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法概述
1、金融和金融关系的概念
(1)金融: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例如:货币的发行与回笼,资金的借贷,金银、外汇的买卖,保险,信托,以及有价证券的发行与交易,国内、国际的货币结算等等。它们都属于金融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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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关系:指机构银行组织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活动过程中,同社会上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银行信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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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法的概念与内容
(1)概念:金融法是调整与货币资金融通有关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并调整货币资金流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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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容:金融法是个总概念,它包括银行法、货币法、信贷法、票据法、证券法、外汇管理法、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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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两大类
(4)金融法的渊源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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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法概述
1、中央银行
一个由政府组建的机构,负责控制国家货币供给、信贷条件,监管金融体系,特别是商业银行和其他储蓄机构。 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中央银行的职能是宏观调控、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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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是“发币的银行”,对调节货币供应量、稳定币值有重要作用。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它集中保管银行的准备金,并对它们发放贷款,充当“最后贷款者”。 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它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工具;同时为国家提供金融服务,代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为政府筹集资金;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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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的根本区别在于,中央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目标服务,这是由中央银行所处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
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有:货币发行、集中存款准备金、贷款、再贴现、证券、黄金占款和外汇占款、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资金的划拨清算和资金转移的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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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体制
(1)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与世界各国的中央银行一样,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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